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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林美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鳳珠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