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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原 告 鄭裕銘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被 告 張文傑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