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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葉彥宏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雙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蓉(原名:高芬蓉;兼高張茶之繼承人)

高文禎(即高張茶之繼承人)高文欽(即高張茶之繼承人)高薰玫(即高張茶之繼承人)高文祥(即高張茶之繼承人)高文鴻(即高張茶之繼承人)陳湘瀅(即徐媛之繼承人)陳聖雯(即徐媛之繼承人)陳裕豐(即徐媛之繼承人)陳慧瑛(即徐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參佰萬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業於民國89年12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商二字第89396211號撤銷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惟被告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被告之全體股東即均為清算人。又被告之原登記股東葉家卉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866號判決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定,故應認其已非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告之原股東高張茶、徐媛則於原告本件起訴前即已死亡,分別由高文祥、高文禎、高文鴻、高文欽、高薰玫、高慧蓉及陳鑫、陳湘瀅、陳慧瑛、陳聖雯、陳裕豐繼承,嗣陳鑫死亡,由其繼承人陳慧瑛繼承,是本件應列高文祥、高文禎、高文鴻、高文欽、高薰玫、高慧蓉、陳湘瀅、陳慧瑛、陳聖雯、陳裕豐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從未投資被告,係遭原告父親葉茂霖(已歿)冒用名義而經登記為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股東,原告係於日前突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將原告列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始知遭冒用一事,經調閱被告設立登記資料,始發現當時設立登記時之被告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上之原告印章,均係遭偽造,並非原告所有。為此,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出資額300 萬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身分遭冒用登記為被告之股東,則兩造間是否存有股東關係即有不明確情形,且攸關原告對被告是否有身為股東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當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次按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立證責任,如被告欲主張原告確為股東,應由被告自負立證責任,如被告不能立證或其提出之證據不足採用,則原告之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庸另行立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5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遭他人冒用登記為被告股東,被告公司登記卷內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上之原告印章,均係遭偽造,並非原告所有等情,業據其提出章程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查明相關文件上之原告部分均僅有蓋章,並未有簽名一情屬實,是原告主張其係遭他人偽造印章而冒用登記為股東一節,尚非無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件復查無其他足認原告確有同意擔任被告股東之確實證據,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出資額300 萬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