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 告 蘇淑敏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被 告 敦南吟龍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正泰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確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召開之緊急臨時委員會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召開之緊急臨時委員會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