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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上 訴 人 敦南吟龍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正泰被上訴人 蘇淑敏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