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黃志華被 告 可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佳穎被 告 吳水祈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29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莉有限公司(下稱可莉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103年8月11日,邀同被告吳佳穎、吳水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可莉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暨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可莉公司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紙,向原告借款共計9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5月27日起至107年5月27日、105年2月19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利息約定自借款日起,照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被告如遲延清償借款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除本金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給付延遲利息外,本金應自到期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可莉公司於105年11月19日起即未清償債務,迄今共積欠本金489萬9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吳佳穎、吳水祈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與被告可莉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89萬9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6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目前牌告利率查詢1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3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 │├──┼──────┼──────┼───────┼───┼────────┤│ 1 │100萬元 │29萬9997元 │105年11月28日 │3.67% │自105年12月2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 2 │160萬元 │135萬9997元 │105年11月20日 │3.67% │自105年12月2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 3 │400萬元 │119萬9997元 │105年11月28日 │3.67% │自105年12月2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 4 │240萬元 │204萬元 │105年11月20日 │3.67% │自105年12月2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合計│900萬元 │489萬99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