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傅兆川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被 告 張建發受告知人 魏取向 魏應向魏吉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受領公司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裁判案由:代位受領公司股份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