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傅兆川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被 告 張建發受告知人 魏取向

魏應向魏吉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受領公司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