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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 告 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參加人 蔡美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陳亮宇

周雪珠黃貞瑋林秦逸被 告 胡麗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