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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3號原 告 高正慈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江宇程律師被 告 林孟捷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