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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齊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4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