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香港博望藝術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柱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盒子互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