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06號原 告 陳國強被 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列當事人間轉讓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參照),依上揭規定,屬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65,835元部分即屬溢繳,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