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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9號上 訴 人 華僑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月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向本院表示為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