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葉泉亨訴訟代理人 張雯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葉龍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