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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周德彥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工會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成是或不背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於106 年6月27日由原告親自收受等節,有前開裁定與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