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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1號上 訴 人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振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邱清燕、林國成間請求閱覽財務資料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