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沈海樹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彩茹

葉志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37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零陸萬參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