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高石旺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汪必芬呂宣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7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之二十四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之二十四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