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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 告 廖凱彬

余熒蘋被 告 吳承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廖凱彬應於民國107年3月9日前,補正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四、原告余熒蘋應於107年3月9日前,具狀說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及同段6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何以與上開2筆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不一致。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