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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冠達即觀音土木包工業被 告 林紹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 、3 項之部分廢棄。㈡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8717 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請求確認兩造間新臺幣(下同)38萬7,377 元之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及上訴聲明雖為複數,惟自經濟上觀之,上訴聲明之第2 、3項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上訴人因上訴所受之利益,並無不同,仍為單一,且二者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應核定為38萬7,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