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戀戀台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順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