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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 告 陳俊龍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被 告 陳昭蓉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不存在事件,原告係主張被告違反和解契約約定,因此終止和解契約,並主張「確認兩造於和解契約中,關於原告不得就坐○○○區○○段○ ○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所有權歸屬之協議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確認和解契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而附表之不動產面積為39

1.38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241.8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27.26 平方公尺+共用部分80.35 平方公尺+共用部分41.9

3 平方公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及原告所提出之信義房屋成交行情網頁資料,交易行情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8,28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258,026元(計算式:238,280 ×391.38=93,258,0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88 元,原告前已繳17,335元,尚應補繳815,3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