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0號原 告 陳俊龍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