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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

106年度訴字第2860號106年度訴字第2861號原 告即主參加被告 侯尊中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王姿淨律師被 告即主參加被告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主參加原告 林宜盛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訴訟代理人主參加原告 葉威禮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兩造並應於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被告即主參加被告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應提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時所出具之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㈡、兩造應提出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0條、第25條之完整中文譯本。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