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 告 王進祥
陳信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許献進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被 告 林文玲
林忠志訴訟代理人 林玉霜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