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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 告 高建文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