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原 告 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陳祈嘉律師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鴻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