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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珮君

廖文君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友炘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張高榮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返還退稅款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