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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 告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張克豪律師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保安會計師(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志賢被 告 夏洛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元氣屋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喻楢樵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王郁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程序之事項尚待確認,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盟公司)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告破產,請原告確認列「偉盟公司」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意旨參照),併請確認對被告偉盟公司提起給付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

倘認應為補正,惠請至遲於107 年1 月23日具狀陳報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費等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