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判決被告全部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