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6號原 告 王玉泉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朱芷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