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7號原 告 胡卜凱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許鍾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俊龍,嗣於106 年9 月21日選任許鍾光為主任委員,並於106 年10月1 日就任,此有被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許鍾光,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許鍾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