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胡卜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