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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8號原 告 鄧金釵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蔡坤旺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被 告 川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三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他訴訟終結者,係指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全部終結而言,例如經裁判確定、或經撤回起訴、和解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9月30日簽立合建契約書,約定原告提供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被告負責營建及資金進行合建,日後依比例(原告

47.5%、被告52.5%)分配土地及建物,而該建案於103年8月8日領得103淡建字第450號建照後,已於103年12月4日正式開工,依據合建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被告應自開工日起750個日曆天(即105年12月23日)完成工程,然被告迄今猶未完成建案,原告依合建契約第5條第3項及第9條第1項約定,得請求違約金罰款、沒收被告已付保證金及基地上所有已施工之構造物與工程材料與解除合建契約,原告更已於自105年12月23日起算逾6個月之106年6月26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合建契約,故原告依合建契約約款,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罰款、交付或拆除清空土地上設置之簡易圍籬,並先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4,6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簡易圍籬交付與原告(簡易圍籬位置以地政事務所測量圖為準)。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4,6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簡易圍籬拆除清空(簡易圍籬位置以地政事務所測量圖為準)。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又被告前主張依合建契約第1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原告負有排除土地糾葛使被告得順利申請建照、施工及配合被告向金融機構辦理專案建築融資之義務,惟被告未履行依合建契約第11條第2項約定配合辦理融資之義務,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原告履行遭拒;另訴外人即系爭土地其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601地號土地)之鄰地即同段599、600-1地號土地所有人詹新盛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主張對601地號土地有袋地通行權,經士林地院裁定准許,並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執行命令命被告不得有設置施工圍籬等阻礙詹新盛通行之作為(下稱系爭通行權事件),詹新盛更要求被告對已合法施作之工程予以回填土方,依合建契約第1條第2項約定,原告理應負責解決系爭通行權事件,被告再以存證信函催告原告履行合建契約第1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約定之義務,否則被告得解除合建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仍未於催告期限內履行,被告遂於104年6月9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合建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及同法第259條規定請求原告返還合建契約之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再合建契約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由被告合法解除,被告得依合建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得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償2億3,156萬7,133元及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被告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被告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是合建契約是否已經被告於104年間解除,關乎原告於本件主張之解除合建契約時間及計算違約金罰款之期間,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如於本訴訟及另案中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是本院認為有於另案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