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98號原 告 鄧金釵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蔡坤旺律師上 一人複 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被 告 川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結果,涉及本件兩造間合建契約是否已於民國104年間解除等情,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107年10月22日裁定於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85至86頁)。茲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訴訟終結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