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原 告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被 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本件兩造爭執之契約屬承攬契約,得否以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另兩造如有證據提出,均應於庭前以書狀為之,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