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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澤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移轉證明書為偽造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4,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