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張美珍
許春芬律師被 告 臺北市私立風雅韻瑜伽短期補習班被 告 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伽短期補習班被 告 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被 告 臺中市私立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兼上 四 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被 告 劉彥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撥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如本院認系爭4家補習班非合夥組織,原告是否就系爭4家補習班為獨資商號部分為備位請求?如是,該備位請求之當事人是否應分別列為「陳玉芬即OO補習班(即系爭4家補習班之名稱)」等4人?
(二)被告劉彥君部分:就劉彥君抗辯其非系爭4家補習班之合夥人之待證事實,是否聲請訊問證人即劉彥君之父親到庭作證?如是,請陳報劉彥君之父親姓名、地址,並於開庭前兩週將訊問問題以電子檔傳送至本股書記官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