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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三四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