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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5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