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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5月3日裁定命在另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事件民事判決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