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4號上 訴 人 張榮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綉鳳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0 萬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49萬9469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655元、39萬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