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55號原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被 告 兆通發展有限公司(LANDTOP DEVELOPMENT LIMITE
D)法定代理人 張譽齡(CHANG, YU-LING)被 告 盛豐地產發展有限公司(PROSPERITY LAND PROPER
TIE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CHANG, HSIN-WEN)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賴文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恢復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信瑩律師、賴文萍律師、林奕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瑩律師、賴文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