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3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戴維良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廖庭璉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彭成枝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陳琮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交付帳冊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 1項後段定有明文。蓋反訴制度,在求本訴與反訴之言詞辯論及其他調查證據等程序,可以互相利用,而得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並防止裁判之牴觸,故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並無牽連關係,則雖合併辯論,仍須各自提出與本訴不相牽連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不但不能達到互相利用之目的,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又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若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即難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之「相牽連」,自不備反訴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反訴。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先位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合夥事業帳冊資料交付反訴原告或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備位聲明為:「1.反被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合夥事業帳冊交付反訴原告或選任之會計室整帳;2.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合夥事業帳冊資料交付反訴原告或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其陳述略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及訴外人江朝宗自民國101年7月起陸續合夥台北鄉村、芒果客棧、TP光復館、TP東區館、永春棧、五木會館、中山舍。依合夥股東約定由反訴被告執行財務管理,自營運起應製作完整財務表冊以供合夥股東查驗及分配盈餘。詎反訴被告就上開合夥事業之財務狀況無法詳細清楚向各股東交代,亦無法提供相關表冊憑證相佐,以供各股東查核。反訴原告於106年7月17日委託律師發函請反訴被告配合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各合夥事業之帳冊、憑證供查核檢閱,以辦理分配合夥盈餘或虧損,反訴原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及民法第675條之規定提起反訴等云云(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第153至155頁)。經查,本件反訴被告提起之本訴係主張其與反訴原告、李柏廷合作開設澄舍商旅有限公司、其與反訴原告、邵玫玲之夫江朝宗共同設立沁居商旅有限公司,其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爰依公司法第109條准用第48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李柏廷、邵玫玲交付澄舍商旅有限公司及沁居商旅有限公司之帳冊,此觀反訴被告起訴狀之記載自明。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係依民法第675條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交付附表所示之合夥事業之帳冊,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係以不執行業務股份身分請求執行業務股東提出會計表冊並不相同,況且二者係基於不同法律關係,且互相非為攻擊防禦方法,欠缺牽連關係。反訴原告於所提之反訴中,仍應就兩造間之合夥關係為何、出資比例、權利義務之約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而非直接得援引本訴之相關證明資料,無法達到訴訟資料互相利用之目的,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與反訴目的亦有違背。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前開本訴及反訴間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並無密切關係,自不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所稱本反訴間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而不符合反訴之訴訟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附表┌─────────┬───────────┐│合夥事業名稱 │帳冊資料明細 │├─────────┼───────────┤│1.台北鄉村 │自101年7月豈知資產負債││2.芒果客棧 │表、每月損益表、帳簿(││3.TP光復館 │含形成帳簿之傳摽、發票││4.TP東區館 │、單據及文件三大冊)、││5.永春棧 │薪資印領清冊、與銀行往││6.五木會館 │來資金、與個人往來資金││7.中山舍 │、所有存摺明細表(含以││ │黃若婷名義開立之11本銀││ │行存摺)、收支利潤表、││ │總分類帳、房費明細表、││ │財產目錄及清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