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76號原 告 陳前程被 告 陳聰敏
丁桂蘭被告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彭楷勛被 告 林聰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