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張蓉崗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被 告 吳森木
曾思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葉正揚律師被 告 楊惠子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