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俊毅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良榮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97號給付酬金事件民國108年1月17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