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4號原 告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複 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被 告 宏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張欣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