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頌泰
張征泰張㨗泰張裕泰張智泰張祉泰張令杰張維芬張維真張令龍蘇宜芬蘇宜青蘇宜成相 對 人即 被 告 金石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相 對 人即受告知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張捷泰」之記載,應更正為「張㨗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