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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石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頌泰

張征泰張捷泰張裕泰張智泰張祉泰張令杰張維芬張維真張令龍蘇宜芬蘇宜青蘇宜成受告知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依限如數繳納。

二、向本院陳報上訴人經核備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並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案由:返還建築物等
裁判日期:2019-02-19